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第一位部长是应该一位法律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他认为根据当时的政府的法律,被检举的那些行为是非法的,对于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而告密者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这位部长憎恨紫杉主义,但是他也承认紫衫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这体现了一名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尊重
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的效率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该看法割裂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否认了道德包含规则的规范性,正如这位部长认为的那样,“对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的行为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没有人比我更痛恨紫衫主义”
现任该为部长认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不考虑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有国家制定的,他们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但是与此相反富勒认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这三个价值,当实在法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实在法失去了它的法律有效性 1,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紫衫党所推行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它有违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所以紫衫的法律不存在法律效力,这位部长的观点不正确
第二位部长认为紫衫党的法律没有效力,这个国家在其统治时期的法治是中断的,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在这一点上我赞同这位部长的观点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紫衫党制定了秘密的法律,还通过了溯及既往的法律,以此来惩罚过去发生而当时合法的行为
紫衫党的这些法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如果要产生法 1{德}古斯塔夫·拉得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律效力,必须具备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时指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正义、公平、民主的价值标准,从这一点来看,紫衫党法律的内容显然和这些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法律要具有效力还要具备形式性要求,这要体现在法律要公开要具有可行性、明确性、稳定性的要求
拉的布鲁赫曾提到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的价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