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 (二)《XX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15 号)特别提醒: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 (三)有 3 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 5 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齐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转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