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 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 20 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职工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测量的记录工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不得随意拆卸放射源。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5、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 c 型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7、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 2 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故。 设备检修及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核子仪表准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核子仪表投入运行后,应用润滑剂涂于划轨处,利于仪表操作灵活。 2、在安装现场要定期标定测厚仪示值,以便正常使用。 3、当水、杂物进入出射孔造成探头计数严重降低,应打开上盖,露出射孔,倒出污水和杂物,重新安装好,即可正常运行。 4、当发生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