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 13 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办理退休人员范围 (一)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地为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下列人员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农籍个体工商户; 2、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的本市农籍人员;(并非退休当月,而是历史缴费期间都要满足这一条件) 3、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满 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4、在我市参保缴费满 10 年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 5、经市委或同级组织部门任命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后延退休 1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后延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 15 年的人员。 其中。2011 年 6 月 30 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延缴费 5 年后仍不满 15 年的人员,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保险费至满 15 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应后延缴满 15 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趸缴。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提前退休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提前退休: 1、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具备当年度(4 月初至转年 3 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具备当年度(4 月初至转年 3 月末)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与其他 2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申请提前退休。 3、男年满 55 周岁、女管理岗年满 50 周岁、女操作岗年满45 周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可以提前退休。 4、截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男年满 55 周岁、女管理岗年满 50 周岁、女操作岗年满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