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生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一、请省高法和省高检核实本人提供的 xx 总经理证词和xx、xx 受贿一案中有关各方退款情况的真实性,依据事实,而不是本人和 xx 同志在特殊情况下出具的伪证、办案检察官与主要犯罪嫌疑人通同作弊、违法取证获取的口供和证词复查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和我与 xx 同志的一贯表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请省委和有关党组织介入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撤销对本人的党籍政纪处分。事实和理由我是 xx 市 xx 局 xx 城建处处长。xx 年在机关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之风盛行、中介费放开、地方政府奖励招商引资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在帮助某省属在沈企业从省财政厅贷款 xxxx 万元人民币以后,我与当时的妻子,负责贷款的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 xx 同志收受了贷款方送给我的中介费 xx 万元人民币,没有超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百分之一的奖励额度。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要求之后,我们在案发前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我在案发后携带该案其他当事人可能还没有退回的款项 xx 万元人民币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因对不上案情,予以推翻。其后,根据办案检察官的要求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承担了 xxx 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揭露,只承担了xx 万元人民币的责任,没有被法庭采信,因此 xx 年 x 月被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独受贿 xx.x 万元人民币、共同受贿 xx 万元人民币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在 xx 年判决公布后被原单位和党组织开除了党籍公职。刑满后,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了解的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和 xx 总经理为我出具的证词多次向省市人民法院申诉,均被审查方依据原办案检察机关以违法方式获取的原有口供驳回。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xx 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我曾经据此向 xx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 xx 总经理证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