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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保险法案例分析VIP免费

2025年新保险法案例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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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 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疗,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规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明确回复:回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有关:“心肌梗塞应同时含有的 3 项医学指标”的规定,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含有上述 3 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去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含有的 3 项医学指标”才予以保险赔付规定作出阐明,自己并不懂得 3 项指标的医学含义;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阐明,保险公司也未做清晰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我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阐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分析: 本案保险公司应承当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有证明其推行了阐明义务是才干免责。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有关保险人责任免去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阐明,未明确阐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普通为格式条款合同,是保险人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进行充足协商的条款。因此,对保险合同内容的把握,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较含有明显优势。根据民法平等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充足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规定对该合同中的责任免去条款予以阐明解释。保险人对与否推行了明确阐明义务应承当举证责任,在证据不充足的状况下,法院应作出有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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