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由于它们可以反复适用,且对象具有普遍性,故又有学者称之为普遍行政行为
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
常见抽象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信访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河南大学生创业优惠税收政策一览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划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划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划分为:2.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其他抽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