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特别风险提示2010-07-09 16:39:06 来源: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浏览字体:【大、中、小】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编者按: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 ),该法已于今年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如何正确理解 《侵权责任法》 中有关医疗部分的规定
以往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 有哪些法律冲突
医疗结构如何在新的环境下减少自己面临的风险
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不然医疗机构将面临大量、巨额的医疗损害赔偿
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医疗工作中面临的种种侵权责任风险,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 《侵权责任法》,有效规避即将到来的风险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就新《侵权责任法》涉及的医疗损害责任重要内容提出了十项专项提示,值得广大医师一读
风险提示一关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1
医疗事故不再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过错成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医疗争议案件须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
而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有法律中规定的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 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因此,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应该加以注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错的情形归纳如下:(1)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