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一章 病案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医院病案资料的有序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病历保管与传递(一)患者住院期间(含留观室)的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二)患者出院以后(含留观室)的病历一律由病案室集中妥善保管
(三)出院时各病区(含留观室)的病历由各级医生签修后,由主班护士根据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初步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交病案室并签收
(四)送到病案室的出院病历,如有各类化验检查单未粘贴时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归入出院病历中
(五)病历资料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病历签修(一)每份出院病历在病房必须由各级医师(含主任、副主任医师)完成所有修改、签字工作
对未能签改的出院病历,各级医师应贴上标签纸加以提示,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到病案室完成修改工作
每月末 3 天的出院病历可直接到病案室签修
(二)在出院后 3 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签修的出院病历,每月汇总,并列入科室工作质量考核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各科室病案质量专管员或医干督促病历的签修工作,并落实缺陷病历的整改工作
(四)出院病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签修的,造成患者(或委托人)、保险公司、公安、司法机关等复印资料内容不符的,其后果由科室承担
三、病历管理与借阅(一)出院病历经各级医师修改签名后,即成为终末病历,由病案室翻拍成电子图像归档上架,原则上不出借
(二)除本科室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三)病历原件原则上不提供借阅,如科室因医疗、科研所需的病历资料,可向病案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阅读翻拍病历
(四)病历原件借阅限定为死亡病历讨论、有医疗纠纷的病历死亡病历讨论须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五)因上级质控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