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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一章 病案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医院病案资料的有序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病历保管与传递(一)患者住院期间(含留观室)的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二)患者出院以后(含留观室)的病历一律由病案室集中妥善保管。(三)出院时各病区(含留观室)的病历由各级医生签修后,由主班护士根据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初步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交病案室并签收。(四)送到病案室的出院病历,如有各类化验检查单未粘贴时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归入出院病历中。(五)病历资料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二、病历签修(一)每份出院病历在病房必须由各级医师(含主任、副主任医师)完成所有修改、签字工作。对未能签改的出院病历,各级医师应贴上标签纸加以提示,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到病案室完成修改工作。每月末 3 天的出院病历可直接到病案室签修。(二)在出院后 3 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签修的出院病历,每月汇总,并列入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各科室病案质量专管员或医干督促病历的签修工作,并落实缺陷病历的整改工作。(四)出院病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签修的,造成患者(或委托人)、保险公司、公安、司法机关等复印资料内容不符的,其后果由科室承担。三、病历管理与借阅(一)出院病历经各级医师修改签名后,即成为终末病历,由病案室翻拍成电子图像归档上架,原则上不出借。(二)除本科室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三)病历原件原则上不提供借阅,如科室因医疗、科研所需的病历资料,可向病案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阅读翻拍病历。(四)病历原件借阅限定为死亡病历讨论、有医疗纠纷的病历死亡病历讨论须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超过 7 个工作日。(五)因上级质控部门检查需借阅病历时,科室须经医务科同意后按借阅病历的相关规定借阅。(六)特定单位借阅特定的评审病历时,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经病案室同意后办理。(七)患者(或委托人)需复印病历资料的,由患者(或委托人)带好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公安、司法机关等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须凭单位介绍信。在出院 5 个工作日后,到病案室办理申请手续并复印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八)在借阅病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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