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范小雷将其投资资金以借贷形式给小梅,由小梅投资于 A 公司,形成小梅对 A 公司的股权。双方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小梅把 A 公司未来产生的对应收益扣除小梅付出的成本及代持股酬劳后,由小梅全部支付给小雷,以清偿小梅对小雷的债务。小梅可以委托小雷行使股权,或将其对 A 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质押给小雷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保障小梅按约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最后,建议代持股双方应当在协议中重点设计违约条款,增加违约方的成本,以保障协议有效履行。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防范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纳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实行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假如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纳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纳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 A 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 B,由 B 投资于 A 拟投资的公司 C,形成 B 对 C 的股权。之后,A和 B 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 B 对 C 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 B 的成本以及 A承诺支付给 B 的相应酬劳后,全部支付给 A,以清偿 B 对 A 的债务。为保障 B 的债务的履行,B 可以委托 A 行使股权并将其对 C 持有的部分质押给 A 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1.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