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法律专业大学生实践报告XX 年 2 月 22 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 8 点在县级人民****开庭,去了在一件一般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具体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具体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顿)。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揭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具体说明损失额度,不信任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具体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具体计算方式便利随便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立即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供应具体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 3 百保证金最,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依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打算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情愿,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吵,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布满了****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亏状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表达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学问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许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当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耻辱,丢人的事,究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当怎样做才能避开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头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置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假如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缘由,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治理,说究竟也就是敏捷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推断详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