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转让与股权代持或挂靠的区别与认定原文链接: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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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 年第 3 期总第 161 期)【裁判摘要】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
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上诉人申银万国与一审被告国宏公司所签订的系争法人股转让协议书,“转让”的意思表示明确并约定了转让对价,协议内容并没有“代持”的意思存在
而且,协议经过了公证,转让的真实意思也已经公证确认,之后,双方又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因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清楚地反映了双方的股权转让关系
国宏公司没有依约履行支付股权对价的义务,仅说明其对申银万国负有债务,并不能证明实际存在代持关系
第二,上诉人申银万国与一审被告国宏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又于 2024 年和 2024 年两次签订了还款质押协议,协议明确国宏公司对申银万国负有 640 万元股权转让对价未履行的债务,且将国宏公司名下的系争法人股设定为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该前后两份还款质押协议对双方债务关系的确认,说明了申银万国与国宏公司签订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之时的真实意思应是“股权转让”,而不是“股权代持”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根据上诉人申银万国陈述,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