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莫永辉等与刘子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 11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永辉。 委托代理人:梁庆愉,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江。 委托代理人:梁庆愉,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诚。 委托代理人:王卫,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永辉、华江因与被上诉人刘子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 14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伟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友裕、黎振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审判员钟斯宁担任记录。上诉人莫永辉、华江的委托代理人梁庆愉,刘子诚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子诚向原审法院诉称:2024 年 6 月 19 日,刘子诚作为湛江市霞山区银山大厦的投资人,代表该大厦与莫永辉、华江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由湛江市霞山区银山大厦将其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乐山西路面积为 2698㎡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430 万元转让给莫永辉、华江(其中的 190 万元由莫永辉、华江代还案外人方奕善在雷州信用社借款),湛江市霞山区银山大厦协助将其工商执照法人代表变更给莫永辉、华江。合同签订后的2024 年 11 月 18 日,刘子诚与莫永辉签订《湛江市霞山银山大厦股份转让合同》,双方向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办妥了湛江市霞山区银山大厦全部股权转让过户变更手续。2024 年 3 月 20 日,刘子诚与莫永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 2024 年 6 月 19 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后,莫永辉、华江已付 50 万元定金给刘子诚,并前后共付了280 万元(其中 190 万元不是现金支付,而是承担雷州信用社的贷款债务及责任),双方同意在转让款尾数中扣除 25 万元,作为莫永辉、华江放弃案外人曾美华仍占 28㎡土地的补偿款等。2024 年 6 月 19 日,刘子诚与莫永辉、华江等进行结算,并在签订的《结算书》中确认,现莫永辉已全部结清湛江市霞山区银山大厦土地转让款 430 万元,土地完全归莫永辉、华江所有。2024 年 10 月 28 日,涉案土地的上一手转让人方奕善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刘子诚就本案所涉土地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以及同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