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9 年 7 月 29 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 年 9 月 23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商、城建、房地产、物价、劳动、环保、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进展和坚持进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实行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进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鼓舞城市供热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