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5 篇] 【发布单位】 804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1-18【生效日期】 2000-0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 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 年 10 月 29 日 XX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 年 1 月 18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XX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XX 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XX 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 二、增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暂住及本市常住人口跨县(市、区)暂住的公民
本市 XX 县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 三、 三、第二条内容合并修改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与暂住人口有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四、 四、第四条修改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劳动、计生、工商、房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 五、 五、第二章的题目修改为:“治安管理” 六、 六、第五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凡暂住时间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