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精)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细则》
一、课题实施管理细则 1
课题的研究期限为 1-2 年
每年选择 3-5 项支助,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 3 万元
课题项目先由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再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后,由室务会核准
实行课题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批准后,应按要求填写“开题登记书”;每年年初根据研究计划,申报来实验室的工作计划,经实验室统筹安排后,通知来室工作的具体时间;年终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课题结束时填报课题“结题报告”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应有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 ei 刊物论文 2 篇或 sci 刊物论文 1 篇,论文署名办法见《论文发表署名的有关规定》
论文发表后应送实验室抽印 本二份
对于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实验室将根据《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或与本实验室合作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
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室的协助
课题结束后,由本室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课题原则上不予延长
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器材,提交归档材料,由实验室负责建立课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