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新 溧水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80号)文件精神,根据《溧水区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4]47 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是指区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每年不少于 1500 万元。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建设 (三)村庄绿化、立面出新、河道清淤、道路硬化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四)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遗留工矿污染治理、氮磷拦截等项目 (五)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制度。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根据省级奖励标准按 1:1 配比,即按每村 50 万元进行补助。 第三章资金的计划编制 第六条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由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根据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建设项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审核项目,测算所需经费,统一编报次年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七条资金计划申报程序和确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将统一汇总的次年需要开展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资金初步控制预算,在每年 11 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批复后,下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调整。经批准后执行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和预算,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须在当年 10 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 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予以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计划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拨付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整合各部门和各渠道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以奖代补。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