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仲裁委员会 XX 年工作总结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2007 年 1 月 17 日第二届绵阳仲裁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绵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本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2-4 人和委员 7-11 人组成
主任按照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 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指派办案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会按照不同的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本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本会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仲裁经济纠纷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未遵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