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办法 XX 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 XX 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管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肇事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 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照本办法裁定处理
第三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对现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交通事故,参照本办法和国际惯例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及外交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 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分(县)局(以下统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依法论处
第二章现场保护和勘查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原位置),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附近值勤的交通民警(以下 简称民警)报告,听候处理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 快恢复交通
一切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民警指挥,不得妨碍民警执行公务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有权检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提取 物证
对肇事逃逸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迅速追缉
在追缉肇事逃逸者或抢救危重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可以借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和通讯工 具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权对肇事车辆、死者尸体、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
必要时,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