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规定 XX 县区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县区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项目建设工程移交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结合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中的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光伏电站项目新(扩)建工程的移交生产验收
第四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应首先通过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台机组启动调试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才能进入移交生产验收
第五条光伏电站逆变器试运行后应尽快进入 240h(或约定的时间)预验收测试工作,全部逆变器通过 240h 预验收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两周之内进行移交生产验收
如有个别(不超过 2 台)逆变器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调试和试运行,可按期进行移交验收工作
第六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
工程移交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工程部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生产运营部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申请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生产运营部应及时筹办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第八条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成立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组,验收组设组长 1 名(新风投公司总工程师)、副组长 2 名(基建项目负责人(站长)、新风投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组员若干名
其成员由新风投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人员、光伏电站生产运行维护人员、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制造厂列席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第十条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组职责: (一)主持工程移交生产验收交接工作; (二)审查工程移交生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