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202 号 《XX 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 2008 年3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XX 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统计、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意识。 第六条本市提倡单位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第七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XX 省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10 日;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