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职工在企业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后,不少工伤待遇都是根据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计算确定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3 1 条、第 3 5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除应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等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1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职工因工作需要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十级伤残为 6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6 1 条第 3 项的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 2 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可以看出,在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众多赔偿项目无不与职工工资标准相关。而事实上,工资标准不仅在工伤待遇纠纷中,而且在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都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虽然有劳动法的明确规定、虽然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但仍有很多企业每月既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清单、也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更不用说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以致劳动者处于一种“天生”的弱势群体地位。在一无工资单、二无社保缴费基准工资证明的情况下,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特别是在那些以现金和银行两种形式混合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者即使有银行存折证明银行部分的工资收入,但又很难举证证明其现金部分的工资收入,而即使有证据证明现金部分的工资收入,但又由于企业经常拖延支付工资的原因无法确定上述工资收入到底为哪一月的工资,以致根本无法确定劳动者真实的每月工资。因此,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裁决、判决所确定的工资标准往往都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就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时,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有关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