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 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 应 体积 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 水口 排 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 面或 地 下水源 ,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 到 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 连续不断送入 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 应 体积 的池水经排 水口 不断排 出的系统。 (四 )浸 脚 消毒池:为使每 一游泳者 在 进入 游泳池之 前 的通 道 上 ,强制接受 脚 部 消毒而 设置 的含有一定浓 度 消毒液 的池。 (五 )强制淋 浴 :为使每 一游泳者 在 进入 游泳池之 前 的通 道 上 ,强制对 身体进行清洗 以 减 少 对 池水的污 染而 设置 的淋 浴 装 置 。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 1000 米、下游 100 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 100 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