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 1)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