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Code for bu ilding constru ction in collapsible loess regions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5—2004,自2004 年8 月1 日起实施
1(1)、8
2(1)、8
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 同时废止
2004 年3 月1 日 前 言 1 总则 1
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略) 3 基本规定 3
1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 3
1 建筑物分类 2 建筑物分类 各类建筑的划分 甲类 高度大于60m 和14 层及14 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 高度大于50m 的构筑物 高度大于100m 的高耸结构 特别重要的建筑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