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一、设计规范 (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 GB 50045-95 (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9)《中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2-90.92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 年版) GB 50057-94 (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4 (12)《空气采样早期烟雾探测系统》(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图集号 03*502) (13)《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 01-622-2005 (14)《自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15)《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63:2009) (16) 其它的辽宁、沈阳地区有关法规 二、系统工程范围及要求 2.1 总则 1.在科技馆一级保护对象的所有保护区域内建立一个完善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系统按照我国现行的行业规范要求,其系统的组成应为一个独立的智能系统,在自身独立的网络系统下,独立的操作、运行和管理,以完成火灾自动报警、引导疏散、消防联动控制等防灾灭火功能。 2.从提高防灾和抗灾能力出发 ,将 独立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与 建筑物设控制与 管理系统实 行联网,以达 到 对火灾报警的二次 监 视 和信息共 享 ,并 提供 发 生 火灾时 ,由 集成管理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协 调 其它各 功能子系统完成各 层次 联动的功能,从而 实 现综 合 防范、抵 御 火灾,减 少 损 失 的目 标。 3.系统网络传 送 速 度 必 须 满 足 消防要求,做 到 实 时 响 应,即 报警及设备 动作延 迟 时 间不 宜大于 3 秒 。 4.本工程范围内使用的所有系统和产品均需具备国家相关部门的3C 证书、型式检测报告。 2.2 系统技术要求 2.2.1 系统构成 1.系统构成要素 (1)系统是由手动报警器(按钮)、警铃、各类智能型探测器、控制及信号模块、专用通信设备、电缆和中央控制设备等所构成的一整套可靠运行,且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