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原文】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条文解释】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特点,对影响监测数据和结果质量的重要环节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出补充要求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本补充要求
【评审要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是否满足本补充要求,其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补充要求的内容应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系中得以体现,具体落实到管理体系文件中,使本补充要求的各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补充要求原文】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 ,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类别主要有: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
【评审要点】识别机构所开展的检测活动是否属于生态环境监测领域
【要点说明】1
目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涉及的监测类别主要有十三大类,详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附录 XX),机构申请的检测类别包含上述类别之一(但不限于),即可认为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本补充要求所涉及的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类别,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废水,不包括食品领域中的生活饮用水、瓶装水、桶装水
生态环境监测可能会涉及使用其他行业标准,如水源水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