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 【争议焦点】 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假如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 【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 原告:某大学 被告:姜某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11 月 21 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 760 元。2024 年 6 月 19 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24 年 6 月30 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 2024 年 6 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 2024 年 6 月的工资 760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190 元。 二、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24 年 6 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 950 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 2024 年 6 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 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 2024 年 6 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 190 元。 姜某辩称,我虽与学校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上述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我几年前曾经在中泽集团干过临时工,但早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劳务协议中关于我与中泽集团的内容都是学校要求我填写的,很明显学校是在躲避法律责任,现我不同意学校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