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霄闲居”茶楼经营权转让协议甲方: 李 琼 身份证号 510213196510302827乙方: 邓志刚 身份证号 512928196610233018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霄闲居”茶楼经营权达成如下转让协议如下:一、 甲方将位于南湖路 16 号二楼 2 号建筑面积约 320 平方米的“霄闲居”茶楼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 转让经营权方式及期限:1、甲方将本茶楼装修及设备设施全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权归乙方;2、甲方将本茶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与经营本茶楼所需的一切相关证件提供给乙方,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以上证照的年度审验
3、转让经营权期限为六年,即从 2008 年 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9月 20 日止
转让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
三、 茶楼装修费用及设备、物品转让:全部转让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正
转让设备、物品为:1
5P 挂机 5 台、5P 柜机 1 台、3P柜机 1 台、电视机 4 台、冰箱 1 台、冰柜 1 台、发电机 1 台、开水器 1 台、微波炉 1 台、消毒柜 1 台、机麻机 3 台、电视柜5 个、沙发 7 个、麻将桌 2 个、藤桌椅 9 套、电磁炉 1 个及现用茶具、餐具
协议生效后,以上装修及设备、物品所有权属乙方
四、转让经营权费用: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支付转让经营权费用人民币 21000·00 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正,即月转让经营权费用7000·00 元,大写:柒仟元正
五、甲、乙双方责任和权利1、乙方在租赁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觉缴纳水、电等费用
2、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件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处理
3、2008 年 9 月 20 日前发生的与本茶楼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负责(若因此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纠纷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