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明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一终字第 84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同振。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芳。 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明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4)李民重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嵇焕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晓波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甘玉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同振、宋海涛,被上诉人赵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赵明芳在一审中诉称,2024 年 8 月 28 日,赵明芳、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将李沧区枣山路 329 号《枣山家园》×号楼×单元××户房屋出售给赵明芳,合同约定 2024 年 9 月 30 日交付房屋,但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方交付给赵明芳。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实际违约218 天,请求判令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赵明芳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9 日逾期交房违约金 37000 元,本案诉讼费由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答辩。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 2024 年 8 月 28 日,赵明芳、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就青岛市李沧区枣山路 329 号枣山家园×号楼×单元×层××户房屋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暂测涉案房屋建筑面积 86.6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单价为 3812 元,购房款为 330119.2 元。上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赵明芳,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条约定青岛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涉案房屋交付赵明芳,应当向赵明芳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赵明芳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 5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