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韩旺澎诉王大矩合伙协议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4-8-13)韩旺澎诉王大矩合伙协议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昌民二初字第 1194 号原告:韩旺澎,男,汉族,1954 年 12 月 16 日,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张丽梅,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炬,男,汉族,1972 年 11 月 13 日出生,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赵若成,新疆君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旺澎与被告王大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旺澎及委托代理人张丽梅,被告王大炬及委托代理人赵若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旺澎诉称:2024 年 11 月 14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 6 万元,占全部投资的 35%,与被告合伙经营杏树沟铜矿 3 号竖井。协议约定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按比例分成,如违约应承担每年 2 万元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不让原告负责帐目和采购,而且从不结算,不分成,在整个履行过程中,仅给原告支付了 10000 元的工资。由于被告长期违约,原告不得已提出退伙,被告也表示同意,并在 2024 年 7 月 5 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确认原告投资的 6 万元现金从 2024 年 6 月起转为借资,每月利息 1500 元。但被告对经营期间给原告的分红和剩余工资一直不予结算。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6 万元并支付利息 3000 元,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 87160.75 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12500 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王大矩辩称:2024 年 11 月,我们双方签订合伙经营协议是事实,合伙经营后,由于我们一直是在亏损,2024 年 6 月原告提出退伙,我也同意了,鉴于原告当时投入了 60000 元,所以我想亏损就由我一人承担,故向原告出具了 60000元的借条,原告投资的 60000 元从 2024 年 6 月就转为借款,据此,就不可再存在分红款之事了,且实际我们经营期间也并未盈利。原告现主张 60000 元借款我方同意偿还,但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超过部分的利息请法庭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分红款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