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公安厅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或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或由具有相应维修、保养能力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依据《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从而取得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 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合理规划,统筹布局,有序竞争。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体资格认定及备案 第八条申请认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 (三)具备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在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实施前,技术人员应取得《XX 省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应具备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从事服务项目的范围等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