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 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81507【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11-21【生效日期】 1992-1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XX 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决定 (1992 年 11 月 21 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XX 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卫生,使全市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环境,制定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很必要的。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XX 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酌情修改和做好准备工作后,在 XX 县区、XX 县区试行。同时 XX 市和 XX 县区、XX 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对因人民警察巡察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判试点。 会议强调,在本市试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事关全市人民的大事,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全市人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巡察部门做好试点工作,以保障我市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