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城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是本城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所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非农户口,且在城规划区内无宅基地的家庭;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住房面积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 1、符合安置政策的无房或未达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最低控制面积标准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2、在产业集聚区企业务工二年以上人员,符合政府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持用工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等,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3、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家庭和决定的其他对象。 4、男满 30周岁或女满 28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符合户籍、收入和住房标准要求的居民和家庭; 第六条 申购人除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家庭成员并分摊家庭收入: 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簿; 4、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购人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报名并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 2、初审:申购人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就购房条件接受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审核后要出具审核证明。 户籍证明内容含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情况等,由申购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 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所在地居委会(乡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