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四条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应当自立自强,更新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二章下岗职工的认定和职工下岗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 1986 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轮训、临时待岗和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以及离岗退养、按规定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方式实现分流的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
第六条企业当年安排职工下岗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需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中央、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