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表) XX 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总局令第 51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内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总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省政府投资的;《XX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修订版)》中由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概算在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估算在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设区市的;总局委托的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负责实施总局和省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的;《XX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估算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辖区内总投资估算在 5000万元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