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表) XX 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总局令第 51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内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总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省政府投资的;《XX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修订版)》中由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总投资概算在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估算在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跨设区市的;总局委托的。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总局和省局负责以外的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的;《XX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估算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辖区内总投资估算在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5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市属企业的;跨县(市、区)的;省局委托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实施除总局、省局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之外的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