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纠错程序不能缺位 2012 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民主化 ——以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为切入点 邓剑光 吴啟铮* 摘 要: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民主化建设,需要从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着手
听证制度就是连结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化和民主化的关键环节
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很不完善,无法体现民主的价值和公众参与的功能,应当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并且完善听证的各项具体制度,使之体现民主的价值和要求
关键词: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民主化;程序化 一、程序与民主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关键词的展开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行政立法的一种,其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但是,作为一种“准立法”,它又直接规范着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且地方政府规章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作为一种较低层级的地方性文件,更直接面对着地方群众
如何使其制定既要依法,又要反映社情民意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的程序及其民主化问题,便成为我们面前的关键词
美国学者卡尔·科恩认为,民主即民治,“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人民,亦即社会成员,参加决定一切有关全社会的政策
”他把民主定义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1]且不论这种定义是否完整、准确和科学,但他点出了民主决策中社会成员的参与对决策的影响这一关键要素
季卫东教授则把程序和民主联系起来,认为民主与程序的直接联系主要表现在选举和立法方面,“只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原理和要件的选举或立法才是‘民主的’,而只有民主的选举或立法才具有实效性和正统性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排除舞弊、恣意和偏倚,使人民的意志得到正确的反映和贯彻
”[2]中国政府近年来也愈加重视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化问题,强调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