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24 年 11 月 1 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24]4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法律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法律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仔细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仔细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