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4 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45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24〕178号)等规定,决定从 2024 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 年 3 月 24 日—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45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24〕17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第二章 资金分配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