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沪建建[2024] 564 号 各有关单位: 原《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建建(1997)第 0175 号)己经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若干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件发布 30 日后原文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 OO 四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第三条“管理单位”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承发包、施工许可,管理单位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国务院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设保护等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承发包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或市政府规章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依地方性法规或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对批准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勘察、设计发包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木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招标发包的项目中是指建设单位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总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