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4]206 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24]87 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24]478 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