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发"2005"44 号)、《XX 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京政发"2008"20号)、《“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 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规范和加强 XX 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 号)、《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 号),结合 XX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省重点实验室是 XX 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是研究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 XX 省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XX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XX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 XX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 XX 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 XX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 XX 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 XX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 XX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 XX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落实市科委有关 XX 省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 XX 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