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5 则范文 XX 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XX 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发展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绿色建筑发展重大问题,并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城管、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绿色建筑管理工作
各区(含 XX 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权限划分,负责各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发展重点领域】 下列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按有关协议或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旅游建筑; (五)所有新 XX 县区更新建筑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