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 年 4 月 25 日出生,土家族,XX 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 年 8 月 7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 年 3 月 24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勤勇(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 年 11 月 1 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XX 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985347356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 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成,镇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 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 XX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2 月 26 日作出的渝中法( 2011 ) 行 终 字 第 00002 号 行 政 判 决 和 酉 阳 县 人 民 法 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 76 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 条、63 条第 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2 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渝中法(2011)行终字第 00002 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2010)酉法行初字第 76 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10)5 号行政处理决定,并请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4、判决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 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案纠纷事实 1983 年冬林地落实到户时,由于再审申请人分得的林地明显比别家少,而与当时的组长付正维发生争议,经当时龚滩镇镇长周伟和组长付正维协商确定:“杆岩”林地属于再审申请人家的老业,也没有划分到其他农户,就用“杆岩”林地补足再审申请人林地差额部分。此后“杆岩”林地一直由再审申请人管理使用。1993 年再审申请人几兄弟为赡养老人分家时,由时任村支部书记付正文提笔写分家财产协议书,时任组长付正维在场见证,其协议内容有“杆岩”林地的使用权,属于付云枝。从 1983 年林地落实到户至林地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