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下) 三、有关“法定公证”争论及其说明的问题 公证法律制度上述变化的一个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相关立法过程中对“法定公证制度”的看法及相应处理方式
作为公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证法》、《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就不断呼吁和要求重视并加强法定公证
“法定公证制度,是我国公证立法需要明确并做出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问题”
但这种呼吁和要求在相应立法过程中得到的反应却是出奇的冷谈[15]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人们关于公证的性质和功能、国外不同形式的公证体制的实践效果,以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安排存在不同看法
当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证主管机关大声呼吁在“物权法”中确立并扩大法定公证范围时,有关“法定公证是否符合公证的目的”、“法定公证是否出于营利”甚至于“目前的公证质量能否承担法定公证”的怀疑同时出现,而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前述的在涉及民法方面的立法过程中对待法定公证的态度
所谓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某些法律事实(含事件和行为)必须和应当进行的公证
从这层意思上分析,法定公证一方面是公证机构承担的并且必须和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就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特定事项所必须、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国家之所以设立公证制度,就是为了给社会和个人提供以公证书为载体的法律安全保障
在强调并重视公证制度的拉丁公证体制中,公证具有两种法律意义上的作用:第一种情况是从证据角度确认公证的法律意义,即公证书拥有特殊的证明效力,公证人在公证书上所作的认定都是不容置疑的,而公证书之所以具有特殊的可靠性,“因为它是由受到法律信任的公务助理人员出具的
”[16]在有关经过公证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诉讼、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