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8 号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 XX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5 月 27 日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 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 年 5 月 27 日 XX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XX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XX 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 25 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施行前已在 25 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林木,恢复植被。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种植生态公益林。”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核: “ (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的,XX市、XX 市、XX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5 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 公顷以下; “ (二)征收或者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XX 市、XX 市、XX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3.5 公顷以下,其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5 公顷以下; “ (三)超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 “林业主管部门对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申请审核同意后,应当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有关土地征收或者建设用地申请。”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