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 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指 导 律 师 进 行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 辩 护 实 务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解 释 》、《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则 (试 行 )》、《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定 》、《 关 于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工 作 机 制 的意 见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 结 合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辩 护 的 工 作 实 际 , 江 苏 省 律师 协 会 经 充 分 调 研 和 论 证 , 制 定 本 指 引 。 第 二 条 本 指 引 所 称 的 “非 法 证 据 ”是 侦 查 人 员 违 反 法 定程 序 所 获 取 的 证 据 。 本 指 引 所 称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对 侦 查 人 员 以 非 法取 证 行 为 所 获 证 据 予 以 排 除 的 证 据 规 则 。 在 申 请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时 , 辩 护 律 师 应 针对 不同的 非 法 证据 适 用 强制 性 排 除 规 则 与裁量性 排 除 规 则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可补正的 瑕疵证 据 , 可以 适 用 可补正排 除 规 则 。 第 三条 辩 护 律 师 申 请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 应 当尊重事 实 ,遵守法 律 , 遵守律 师 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 。 第 四 条 辩 护 律 师 申 请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 , 应 当 向 犯 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告知可能的 后果和风险。未经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人 的 同意, 辩 护 律 师 一般不得提出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 申 请 。 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