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施工图审查程序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