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珠海市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1 引言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2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24,以下简称 TSG Q7016)等文件制定,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
在珠海市内开展起重机械施工活动的单位,宜根据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本指南不适用于叉车的改造、重大维修工作
1 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
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统称
3 施工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组织
4 安装:将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活动
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5 移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包括频繁易地作业的起重机,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等,下同)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活动;或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通过整体吊装的方式从原工作位置移往另一位置的活动
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6 改造: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7 重大维修:拆卸或者更换原有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8 施工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