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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争议案件 案由: 李小龙和陈月明系兄弟。坐落于之州市钱塘区钱塘镇直街陈家弄 310 号,二间房屋属祖居房。1980 年前一直由李小龙及陈月明和其父母、兄妹共同居住。1980 年后由陈月明居住。1988 年陈月明向钱塘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钱塘镇直街陈家弄310 号的土地登记,并提供了钱塘镇水产场出具的证明,钱塘县土地管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对土地的面积、宗地界址进行了丈量、审核,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经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核准于 1991 年 11 月 3 日向陈月明颁发了编号为钱集建(土)字第 j-33-226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李小龙诉称,坐落于之州市钱塘区钱塘镇安乐街直街 301号用地面积为 27.24 平方米的房屋系祖居房,一直由自己、父母及兄妹居住。为分家析产,1988 年陈月明未经父母及其他兄妹同意,擅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未经核实,于 1991 年向陈月明核发了钱集建(土)字第 j-33-226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李小龙认为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未经调查核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显然违法。故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由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辩称,1988 年 12 月 14 日,第三人陈月明向钱塘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并按规定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四至平面图和钱塘镇水产场的权属证明等资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地籍调查,对该宗地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核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认为该宗地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四至界限清楚,故依法向第三人合法了钱集建(土)字第 j-33-226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李小龙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小龙的诉讼请求。 陈月明述称,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于 1991 年核发的钱集建(土)字第 j-33-226 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辖内的土地已征用,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小龙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职权查明了,2001 年经 XX 省人民政府批准钱塘镇水产村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予以征用,并于同年将征用土地方案及安臵补偿方案予以公告。2005 年 3 月 18 日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同意向建设单位之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土地。本案讼争土地及房屋属征用拆迁范围。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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